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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教职工劳动纪律的若干意见

2009年09月22日 09:43:22 来源:河南郸城教育网 访问量:297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以“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为宗旨,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促进我县教育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现就全县教育管理干部及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假规定

1、病假:教职工患病,单位应关心帮助,需休息者,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建议证明书。

教职工患病休息,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教职工,病假月累计在十五天以内,其它教职员工病假月累计在一周以内工资照发,超过上述时间规定者酌情扣发工资。

2、事假

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坚持上班,需请假者,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学校主管校长审批,超过一天由校长审批,超过一周由学校或中心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一个月以上报教体局审批。

事假在五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五天者,酌情扣发工资。

病、事假期间,发现从事第二职业者按旷工论处。

学校领导要严于律己,模范地遵守学校纪律,县直学校党、政一把手、乡镇中心校长、一体化管理的初中校长因事因病需向党组主要领导请假。

3、女职工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女职工怀孕不足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其超过产假时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计划外怀孕不享受上述待遇规定。

二、病休处理

为了解决教职工病休期间生活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对教职工的病休期间的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1、教职工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指国拨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休超过两个月不足半年的,从第三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

(2)工龄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

(2)工龄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申请享受长期病休待遇者(即病休超过六个月),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医院开诊断证明,单位研究后报教体局审批。教职工病休超过六个月,单位不上报其申请享受长期病休待遇材料,应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养病,争取早日返回工作岗位。如发现搞第二职业,停发病休待遇,限期上班工作,如不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旷工处理

1、教职工旷工,扣发当日工资,并扣发当月奖金和学校的福利待遇。

2、每学期教职工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

3、每学期教职工累计旷工达十五天以上且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

四、教师岗位管理

1、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我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职工,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聘或借调的教师,不按规定未回原单位任教的,扣除全额工资,报请编制部门取消编制,扣除的资金用于各单位自聘具备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教学第一线。

2、新分配教师在基层工作不满两年者,一律不允许申请工作调动,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事关系。

3、对于部分教职工擅自找人顶岗,若一经查实,扣除全额工资,报请编制部门,取消编制。

4、对教职工离岗情况、教师调入、调出、死亡的情况以及不符合条件的遗嘱补助是否取消等情况,中心校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之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停发工资

1、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4、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之处分,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销职务之处分

1、不遵守相关财务制度用学校公用经费吃喝招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校经费不能按要求用在单位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用于课时、节假日等补贴福利的费用超出总收入20%以上的。

3、不按要求严格实行校务政务公开的,公办高中择校生不能严格执行三限政策的。

4、安全教育不到位,不能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有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招生、评先、晋级、晋职等工作中搞特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6、对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者;

7、长期工作疲沓,作风散漫,衣冠不整,举止不文明者。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各种名目的罚款,进行有偿补课,利用排座位、评先进等对学生滥施权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信访条例参与集体或越级上访的。

10、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

11、拉帮接派、搞小团体、参加非法组织的。

12、引导、诱导学生,向学生推荐或推销图书资料、光盘课件及音像制品的。

13、值班护校责任不到位造成失盗的、公物财产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极大的。                

七、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对乱收费的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规定

1、一年内被查处一起乱收费问题的学校和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先进单位评比、文明单位申报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比活动,不得晋职晋级。

2、一年内学校发生两起乱收费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党、政纪之处分;一年内有三所学校发生巧立名目乱收费问题的,给予中心学校校长党、政纪之处分。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编辑: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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