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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中小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09年09月22日 09:47:53 来源:河南郸城教育网 访问量:648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结合郸城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资金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是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拨付的各种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都属中小学经费。

第四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方责任险等。

第五条:公用经费的支出比例: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的投入必须保证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0%以上;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投入与日常维修维护必须保证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以上;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小学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费8元),中学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费12元);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美化、文化建设的投入必须保证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0%以上;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年生均30元;校方责任险5元/年/生。

第六条:财政拨付的津补贴、抚恤金、倾斜资金等各种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七条:严格核定学生人数,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国家专项经费。每学期开学后上报的学生数,需由学校校长、中心校长(改制的初中校长)、承包乡镇股室站负责人签字负责,教体局组织专门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县财政、教育部门按核定学生数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时下拨公用经费。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

第八条:严格生均公用经费的运行。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公用经费的安全顺利运行。公用经费下拨到乡镇财政所之后,资金要及时、直接拨付到各中小学校。财政局、教体局将通过多种方式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及时到位甚至截留、克扣、挪用公用经费者,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直到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规范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预算制度,学期初,各学校要按照公用经费支出比例要求和学校实际,认真编制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开支;严格审批制度,小学每次支出300元以内,初中每次支出500元以内,由校长批准,超过部分,由各学校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后方可支出;严格按程序支出,学校经费的支出要按审批权限,由经办人签字说明支出理由,大额支出民主理财组长签字,学校法人签字后,由会计报帐,实行审批、开支两条线,严禁一人暗箱操作;认真落实帐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学校开支要一月一公开,做到收支相符,公开结果存档备查。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实行月报制度。农村中小学月公用经费支出细化表一式三份于下月5日前报乡镇中心校(中学)审核,中心校(中学)审核后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10日前报教体局计财股一份,县直中小学校于10日前报教体局计财股,逾期不报者,扣除量化积分,每缺一次扣2分。对上报月支出与实际支出不符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审计。加大审计力度,坚持例行审计与重点审计、全面审计与随机抽样审计相结合,形成经常化审计机制。推行民主管理,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中心校(一体化的初中)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对监督不到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对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金,不按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使用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将按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局、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编辑: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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